创业担保贷款可申请展期还款
通知指出,加大创业担保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乡村公益性岗位新开发爱心理发员岗位
加大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在全省开发3万个公益性岗位基础上,再开发2万个乡村公益性岗位。3万个岗位重点保障8个未摘帽贫困县、395个未脱贫贫困村、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和其他深度贫困县。2万个岗位主要面向75个贫困县,重点保障8个未摘帽贫困县。3万个岗位将在以往保洁、保绿、乡村道路维护等8大类的基础上,新开发爱心理发员岗位,通过建立“爱心发屋”,为本村60岁以上的老年人、五保户、残疾人等免费提供理发服务。2万个岗位由市县根据劳动力返岗滞留情况和防疫工作需要,主要开发保洁环卫、防疫消杀、巡查值守等临时岗位。
农村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可申请输转补贴
通知指出,对以外出务工为主、参加有组织输转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利用扶贫资金给予差别化、阶梯式奖补,鼓励其外出务工、长期务工和稳定务工。
补贴对象及条件:疫情防控期间,对经省内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或县区劳务办、乡镇政府组织输转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并且与用人单位至少签订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可申请输转补贴,输转补贴分为交通补贴、劳务奖补和生活费补贴。
政策范围:劳务输转地域范围划分为天津、青岛、福州、厦门劳务协作区(东部4市)、除协作区外其他地区(第三方地区)、县域外省域内(省内就近就业)。
交通补贴:对输转到东部4市和第三方地区就业的贫困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给予一次性600元交通补贴。对省内就近就业的贫困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给予一次性300元交通补贴。
劳务奖补:对输转到东部4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稳定就业连续满3个月后,给予2400元劳务奖补;稳定就业连续满6个月的,再给予3000元劳务奖补。对输转到第三方地区和省内就近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稳定就业连续满3个月后,给予1800元劳务奖补;稳定就业连续满6个月的,再给予2400元劳务奖补。
生活费补贴:对有组织输转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稳定就业连续满3个月的,每人给予一次性1500元的生活费补贴。
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企业可返还失业保险费
通知指出,截至2020年底,对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上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全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上年末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其中,对深度贫困地区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可以将稳岗补贴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对符合以上条件的龙头企业,应在稳岗补贴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本地贫困劳动力可获3000至5000元/人一次性奖补
企业、扶贫车间、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本地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3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5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各类奖补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吸纳同一个贫困劳动力的,只能享受一种类型的奖补。
疫情防控期间,对全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有组织输转贫困劳动力到企业实现稳定就业,且签订并实际履行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200元/人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一次性奖补。
企业开展在岗培训有1000至2000元/人补助
对用工企业吸纳就业人员的培训费,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直接奖补给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围绕省内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开发适合贫困劳动力的岗位,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落实对用工企业吸纳人员培训费直接补助政策。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助;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