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88家基层法院“道交一体化”全部完成平台上线
2017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公安部、司法部、银保监会下发通知,决定在北京、河北等14个省市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2019年12月,省法院在全省法院全面推广应用“道交一体化”工作平台,目前我省受理此类纠纷的88家基层法院已全部完成平台上线工作。截至2020年3月13日,平台共受理案件1010件,调解959件,涉案标的5968.23万元。
两个《意见》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明确超医保部分医疗费的扣减比例
因抢救或治疗受害人发生的医疗费用,主要的争议在于超出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如何承担上。目前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合同中均存在“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的约定,保险公司常以此提出抗辩。审判实践中依法参照与实际用药相类似的医保药品的标准来核定医疗费用操作起来十分困难,通常需启动司法鉴定,导致案件审理周期长,且容易出现计算错误。为快速化解纠纷,规定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扣减10%来便捷确定超医保范围的赔偿金额。
二、统一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标准
现行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均按照受害人身份确定计算标准,导致出现“同命不同价”的问题。2012年1月1日施行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统一按本省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因此我省在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中已消除了上述现象。此次赔偿标准制定中四部门继续执行这一规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规定适用“就高原则”即“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三、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
目前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计算也是按照受害人的户籍确定,不利于对被扶养人权益的保护。此次明确按照受害人收入来源地标准确定计算依据,即使受害人属于农村居民,但其举证证明主要收入来源自城市务工的话,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同时也依法适用前述“就高原则”。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提高至5万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赔偿标准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由于全国经济状况不一,对于赔偿数额上限也无统一标准。我省目前的赔偿数额上限仅为3万元,已落后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及西北其他地区赔付标准,为充分保护受害人权益,将自由裁量权规制在一定合理范围,此次明确死亡、伤残案件情况严重者,最高按照不突破5万元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