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森林草原禁火令
为有效保护我省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2020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甘肃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决定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在全省各林区、牧区和农区的公益林、生态治理项目区及林缘区实施禁火: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草区。
(二)严禁农事活动焚烧秸杆、垃圾、废旧地膜及野外烧荒。
(三)严禁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四)严禁野炊和举办篝火活动。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林区、牧区和林缘区进行爆破、狩猎、烧火驱兽等涉火活动。
(六)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为确保禁火令落到实处,现对全省各级林草防灭火部门和林草经营单位提出如下要求:
(一)设卡严查。各有林单位、草原防火重点区、旅游景区要立即成立禁火队,加强野外巡查,在禁火区进山路口严格盘查,及时制止一切野外用火,重点做好林草区、风景区的火源管控。
(二)全天值守。各级应急、林草、森林公安、自然资源、森林消防部门要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组织实施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
(三)落实责任。林草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护林护草防火责任,必须认真落实各项禁火措施。进入林区和景区的车辆和个人,要自觉接受护林(草)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
(四)加大宣传。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广播、报刊、微信等方式传递政府禁火要求,同时采用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
(五)严惩违法。凡违反本令规定,造成森林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