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于近日对如何办理“组合贷款”作出详解,组合贷款可以解决借款人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资金的问题,另外相对于纯商业贷款来说,利息比较少,但借款人所购房屋需为二手房或在省中心及商业银行均已办理了按揭抵押贷款项目准入的住房。
根据“组合贷款”办理细则,借款人要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用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有购买住房价款总额30%以上的自筹资金。所购房屋为期房的,售房单位愿意提供省中心及商业银行认可的阶段性保证担保。如所购二手房为砖混结构、房屋竣工使用年限超过二十年或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则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每笔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当年公布的单笔贷款最高限额;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购房价款(或房屋评估价值或房屋契约价值)的70%且不超过首付款后的剩余房款;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月还款本息总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收入的50%。
此外,在“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贷款期限一致,均为1~30年,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自申请贷款之日起至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后五年。职工离退休后不得申请贷款。如借款人所提供的二手房房产为砖混结构且房龄未超过20年,则贷款期限加房龄不得超过30年。组合贷款的贷款利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分别按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商业性贷款利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