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兰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共二十六条,取消了对于商品房开发项目套型和面积的限制,同时取消了居民在兰州购房套数限制,放宽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兰州市人民政府称: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试用期两年,此举标志着6月中旬媒体曝光的“兰州取消多重购房限制刺激楼市”的26条政策已正式落地实施。
一、取消套型限制
1.取消商品房开发项目对套型和面积的限制;
2.取消本地及外地居民在兰州购买各类商品住房套数的限定;
3.鼓励支持外地户籍人员(含本市远郊区县、兰州新区人口)在兰州购房落户;
4.凡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并已实际居住在兰州外户籍人口,均可在本市办理购房人家庭及其无业的配偶、未婚子女的落户手续。
二、税收减免鼓励买房卖房
1.对于家庭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且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现行法定税率征收,由受益财政给予所缴纳契税税额60%的补贴;
2.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3.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4.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营业税。
三、第一套房贷未还清首付40%即可购买二套房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审核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组合贷款,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利率水平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四、公积金贷款买首套房首付只需20%
1.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3.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4.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含),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凭无房产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5.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五、二手房也将网签
加快存量房网上签约建设,实现房屋租赁合同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方便群众发布、查询、办理房屋租售信息。
六、支持房企做房东
1.研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规划发展方案,有效促进房地产领域细化分类和品质升级;
2.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长期持有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向社会出租,或转成租赁型的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
七、鼓励建大盘支持房交会
1.鼓励房地产企业结合本地优势特点,开发建设规模大、环境优、配套全的商品房住宅地产及养老地产、旅游地产项目,满足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
2.根据市场需求适时召开房交会,积极鼓励在兰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本市优质楼盘在省内各州市及周边省份进行巡展,促进销售。
八、允许开发商应对市场变化调整户型
1.除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房地产项目外,其它房地产项目可以由开发企业自主直接发包,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2.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变化,在不变更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并满足停车位等公共配套设施的情况下,做出的户型调整,规划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审批;
3.市政、供电、供气、供水、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行业积极主动配合保障性住房和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实施跟踪服务,依法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和收费行为,杜绝只收费不履职现象。
九、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打折
1.对建设手续完善,1年内未开工的闲置土地,相关部门积极督促开发企业尽快启动项目实施;
2.对建设手续完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闲置土地,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3.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4.对地下空间用于商业、办公、娱乐、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一层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应用途楼面地价的20%收取;地下二层按地下一层标准减半收取;地下三层按地下二层标准减半收取,以此类推;
5.对地下空间用于非经营性用途以及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土地出让金应减免;
6.除人防部门要求必须按比例配建的地下工程属国家所有外,对其他产权明晰的地下工程,产权登记部门予以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