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开展慈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
《意见》提出,鼓励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广泛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通过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社会捐赠的方式和渠道。在城乡社区设立慈善超市和社会捐助站(点),方便居民经常性捐赠以及捐赠家庭闲置物品。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
《意见》确定,重点面向孤寡老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群体,开展文体、法律、心理疏导、医疗保健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到2020年,全省社区党员干部参与志愿活动的比例达到90%以上,志愿者每年服务时间平均达到24小时以上。对于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民政等部门要及时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协商,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各有侧重、互相补充。慈善组织要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全面公开;应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全面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