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新修订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在确立上位法所赋予消费者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对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获得消费知识权和获得赔偿标准等做了进一步细化,如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根据法律规定、行业规则和行业惯例,享有下列知情权:(一)要求商品的经营者提供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使用技能、风险提示、售后服务或者商品房的权属证明、建筑结构、面积构成等情况;(二)要求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服务记录等情况”,这些细化的规定,使《条例》更具可操作性,更使消费者的权利落到实处。
《条例》对新《消法》规定的消协8项职责,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如明确了比较试验、消费调查等消费引导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手段,解决了以往开展类似活动法律依据不清的问题。强调了消协组织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经营者、行业协会反映、查询,提出建议的职责,如第8项规定,消协组织参与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听证会;第54条规定,消协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向有关部门、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反映、查询并提出监督建议。被查询、建议单位应当自接到查询、建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消协应向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