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还得从阿民的父亲阿德那一辈说起。在阿民的记忆里,老房是父亲阿德从邻居阿火处买来的,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契约。但因为买卖契约上没有签名、手印,阿火的子女并不承认这份房屋买卖契约,一直不愿意协助阿民办理房屋产权。如今,阿德和阿火均已故,房产买卖的事没人能说得清楚。双方因为此事闹上法庭。
阿火的子女一再质疑此契约。于是,带着这纸落款日期为1968年的契约,阿民去做了鉴定。无奈,鉴定无法得出形成时间。
经法院调查,多名同村人证言均印证了当时阿火将房产卖予阿德一事,且拆迁之后,拆迁人通过产权调换的方式对阿民进行了安置。经查,拆迁公司的记载亦证明拆迁前阿民实际管理和居住着讼争老房。
最终,经湖里法院判决,这份房产买卖契约有效,阿火子女应协助阿民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湖法宣)